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被告人徐祯信以人民币7400元从一曾姓男子(在逃)处购买了一本伪造的持证人署名为“徐祯信”的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函和一枚该律师事务所公章。此后,徐祯信多次使用上述假证件和假印章在东莞、深圳等地假冒律师身份为他人代理诉讼。
宝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祯信购买伪造的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伪造企业印章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