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吴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宝安分公司和南通市深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承包方)实际承建了深圳市宝安劲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发包方)开发的位于宝安区龙华街道的“城市明珠花园”二期建筑安装工程。2005年12月,承包方拖欠建筑工人工资,导致“城市明珠花园”发生多起讨薪事件,最后演变为几百名工人围堵主干道、冲击龙城派出所和梅林关的恶性群体性事件。后发包方垫付1326万元工资,才使事件得到初步解决。但在讨薪事件发生后,承包方与发包方发生纠纷使工程停工至今。发包方遂起诉至宝安区法院,以施工方工期严重延误,构成根本违约,施工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请求终止原被告所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并提出工期紧张,要求施工方立即撤离施工现场便于原告另行组织恢复施工的先予执行申请,并提供了人民币1000万元作为先予执行担保。
经我院审查查明,城市明珠花园楼盘已预售完毕,交楼日期为2007年1月,但因涉案工程已经停工数月,目前仍无法组织施工,如不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施工,原告将无法在合同约定期间交楼。此情况势必将严重影响到六百多名购房业主的利益,可能引发购房业主的索赔维权行为,产生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因素。同时,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关系恶化,经过欠薪事件及数月停工后,已无继续合作履行合同之可能,承包方留在施工现场的材料和部分设备对原告急需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了妨害。经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同意发包方申请,裁定先予执行,要求两承包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动搬离施工现场。两承包人收到先予执行的裁定后均向法院提出了复议和再审申请,法院经依法审查予以书面驳回。在裁定先予执行自动履行期满后,两承包人未履行义务。考虑到两承包人对先予执行有较大抵触情绪,且声称要组织工人对抗,为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法院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疏导调解和相关协调工作,但收效甚微。为维护法律权威,法院决定组织有关力量依法强制先予执行。
强制先予执行行动从6月16日开始实施,由院长胡鹰同志任行动总指挥,区公安分局抽调130名民警和230名联防队员,龙华街道保安公司安排45名保安协同开展强制先予执行行动,龙华街道、区建设局、监理机构等单位和部门作好配合工作。16日上午9时,法院法警及其他审判工作人员70余人到达执行现场开始清场,5个工作小组各司其职开展行动准备工作,区公安分局抽调的警力和保安共405人亦全部到位实施警戒,区政法委有关领导、院长胡鹰等院领导均到现场指挥执行行动。目前,我院建院以来参与人员最多,规模最大的强制执行行动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