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胜利是一家服装公司的老板。2004年8月,原告阳某开始在被告处任业务员,双方口头约定原告的工资待遇为月薪650元,每月底支付,包吃住,另有4%的业务提成,在原告辞工时一次性支付。2005年5月双方又约定原告兼职裁缝工,被告按工作量向原告支付裁衣补贴,在原告辞工时一次性支付。同年9月18日,双方继续约定,原告的劳动待遇变更为月薪800元,每月底支付,包吃住。同年11月11日,双方因劳动报酬支付问题发生争议,原告向被告提出辞工,但是被告违背约定,未给付原告2005年5月至2005年8月和2005年9月及以后的工资、裁衣补贴、生活费和业务提成。原告在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无果的情况下,提起了劳动争议诉讼。但胜诉后,被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2006年3月17日阳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3月31日向被告送达了强制执行申请通知书,但被告却对此置之不理。法院从保护劳务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于4月30日决定对被告实施司法拘留,看到法院真的采取强制措施,被告王胜利幡然悔悟,并给付了原告9000余元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