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执行局经查发现,张柔在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后即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法院暂缓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但她在执行和解协议未完全得偿的时候,并未向法院报告这一情况,导致自己的权益未及时得到实现。
我院领导在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后,要求执行法官从司法为民的角度,积极介入,主动联系当事人核实有关情况,并制定执行计划,迅速执结此案,依法及时有效地维护申请人权益。我院执行局迅速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制定执行计划,并于2006年9月22日在该厂召开股东会现金分红的时候赶到该厂,提取了被拖欠的执行款4万元。
2006年9月25日,张柔来到宝安区人民法院领取执行款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