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审员法》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现有人民陪审员张戈龙、陈宏杰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经深圳市宝安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依法表决通过,免去张戈龙、陈宏杰同志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职务。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