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法官职业道德,保障司法公正廉洁,引导各诉讼参与人尊重事实法律,诚信参与诉讼,宝安法院从
廉洁承诺与诚信提示制度是指在审判执行活动过程中,由合议庭审判长代表合议庭(或由独任审判法官),向诉讼参与人、执行案件当事人承诺恪守法官职业道德,忠于事实和法律,公正廉洁司法,自觉接受监督,并提示诉讼参与人、执行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执行)过程中,应当凭良心,讲诚信,重证据,依法律,支持公正司法,共同维护公平正义。
宝安法院要求,开庭审理的民商事案件、执行听证案件及执行案件都应当适用廉洁承诺与诚信提示制度。对于开庭审理的民商事案件、执行听证案件,合议庭审判长(独任审判法官)应当在首次开庭时,在宣读法庭纪律、核对各诉讼参与人情况后,进行廉洁承诺与诚信提示,然后宣布开庭。书记员应将该承诺与提示的内容记入庭审笔录,并由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法官)、各诉讼参与人在该庭审笔录页签名。对于执行案件,执行法官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廉洁承诺与诚信提示卡。为确保制度落实,审管办会同监察室负责检查督促,政治处负责考核。
民商事审判、执行工作是各种经济利益争端的最终裁决环节,是社会各方关注的焦点,案件处理的妥善与否直接影响着社会稳定。宝安法院推行廉洁承诺与诚信提示制度,有利于强化法官责任感和使命感,增进诉讼参与人诚信意识和信任感,以改革创新的方式规范司法行为,助推社会建设,充分发挥审判执行工作对廉洁城市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促进和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