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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法院首次宣判一宗醉酒危险驾驶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11-07-06 11:52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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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 ,宝安法院公开宣判了一宗醉酒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魏凯因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这是醉驾入刑后宝安法院宣判的首宗醉酒危险驾驶案。

经审理查明, 2011年5月30日晚22时 许,宝安交警大队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驾驶粤BQ3201的司机被告人魏凯有醉酒驾车的嫌疑,遂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检查,检查结果为200mg/100ml。当晚22时40分,魏凯被带至民治恒生医院抽取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经深圳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魏凯血液检出乙醇,含量为218.3mg/100ml。 5月31日 ,被告人魏凯被刑事拘留。 6月3日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魏凯犯危险驾驶罪向宝安法院提起公诉。

宝安法院认为,被告人魏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醉酒驾驶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造成损害后果,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凯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以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魏凯当庭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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