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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首宗为无名死者维权的公益诉讼案件

信息提供日期 : 2011-04-14 13:23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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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3 上午,我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救助站诉被告陈文康、邓昌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金华南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嘉森木业贸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这是深圳市首例为无名死者维权的公益诉讼案件。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六被告连带赔偿无名氏人身损害赔偿费用56万余元,由原告宝安区救助管理站提存到专项资金账户。宝安检察院作为督促起诉方派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嘉森木业贸易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进行缺席审理。这是我院公开开庭审理的首例为无名氏维权的公益诉讼案件。

2009 1219 ,被告陈文康驾驶粤B59878号大型客车沿宝安区观平路行驶至观澜街道康城假日酒店路段时,与一行人(即被害人,无名氏)发生碰撞。该行人倒地后,又被右侧相邻车道同方向行驶的由被告邓昌伟所驾驶的粤BXQ158号轻箱型货车左前轮碾压,造成大客车损坏、行人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交警局宝安大队对该交通事故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文康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昌伟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行人不承担责任,事故各方对该认定书均无异议。 2010426,宝安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将陈文康诉至我院,但因被害人身份信息无法核实,亦无亲友认领,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部分未进行处理。为维护无名死者的人身权利和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宝安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宝安区民政局作为原告代该无名死者向致害人及保险公司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同年 1227,宝安民政局下属的宝安区救助管理站作为原告、宝安检察院作为督促起诉方向宝安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宝安法院于 1229受理了此案。

庭审中,原、被告各方就救助站是否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侵权责任是否成立及责任份额、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原告方认为,救助管理站作为专门对流浪人员实施救助的机构,提起本案诉讼是有相应依据的,虽然目前法律对为无名氏维权的相关规定并不明确,存在法律上的盲点,但从救助管理站本身的职能看,原告作为实施救助的单位,应该保护流浪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于赔偿依据问题,《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2条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死亡赔偿金按照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人均人支配收入计算20年;对实际责任份额的承担问题,原告对责任认定书不持异议,所以责任应按照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份额承担。被告则认为,本案中的赔偿权利人应该为受害人的近亲属,原告作为救助机构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无权代理近亲属进行诉讼;原告称本身为救助机构,但在本案中却没有尽到任何的救助义务,没有垫付死者的任何费用,其无权向各被告主张任何赔偿;对于赔偿的份额及赔偿标准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而不能凭推测确定,否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无法保证。

本案经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将择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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