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六被告连带赔偿无名氏人身损害赔偿费用56万余元,由原告宝安区救助管理站提存到专项资金账户。宝安检察院作为督促起诉方派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嘉森木业贸易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进行缺席审理。这是我院公开开庭审理的首例为无名氏维权的公益诉讼案件。
庭审中,原、被告各方就救助站是否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侵权责任是否成立及责任份额、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原告方认为,救助管理站作为专门对流浪人员实施救助的机构,提起本案诉讼是有相应依据的,虽然目前法律对为无名氏维权的相关规定并不明确,存在法律上的盲点,但从救助管理站本身的职能看,原告作为实施救助的单位,应该保护流浪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于赔偿依据问题,《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2条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死亡赔偿金按照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人均人支配收入计算20年;对实际责任份额的承担问题,原告对责任认定书不持异议,所以责任应按照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份额承担。被告则认为,本案中的赔偿权利人应该为受害人的近亲属,原告作为救助机构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无权代理近亲属进行诉讼;原告称本身为救助机构,但在本案中却没有尽到任何的救助义务,没有垫付死者的任何费用,其无权向各被告主张任何赔偿;对于赔偿的份额及赔偿标准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而不能凭推测确定,否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无法保证。
本案经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将择日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