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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8日
,宝安法院对原交警王凤礼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王凤礼犯交通肇事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凤礼,男,
1982
年
11月
11日
出生,原系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光明大队公明中队民警。
2010
年
1月
2日晚
,被告人王凤礼到深圳市光明新区参加朋友的婚宴,酒后驾驶
1998
年产的粤BC9188五系E39白色宝马528i车型小轿车回自己的住处。21时30分左右,王凤礼驾车行至宝安区龙华街道八一路转往人民路地段时,撞倒了正在该路段机动车道行走的被害人邹为贤,该路段设有隔离栏,实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离。被告人王凤礼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径直离开现场。路过此地的群众立即报警并于21时43分及时拨打急救电话,21时54分,邹为贤被送至深圳市龙华人民医院,经抢救医治无效于
2010
年
1月
5日
死亡。
2010
年
1月
3日
13时
许,被告人王凤礼打电话叫人将该涉案车辆开到东森修理厂维修,
1月
5日
,被告人王凤礼在公明北环路西田路段制造假事故现场,并亲自开具《快速处理单》。宝安交警大队于
2010
年
1月
2日
21时
45分
许接到指令赶赴现场勘查后,于
1月
3日上午
确定肇事车辆留在现场的碎片为白色宝马三系列E46的
2003
-
2004
年产的318i与325i低配置车辆所有,并登报协查,直至
1月
12日
,经过昼夜不断的全方位的拉网式排查,均无侦查进展。
2010
年
1月
13日下午
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接群众匿名举报,称有一辆车牌为粤BC9188的白色宝马小轿车较为可疑,可能涉嫌
2010
年
1月
2日
龙华街道八一路的交通肇事逃逸案。据此,宝安交警大队办案民警立即与该车车主王汉明取得联系,要求协助调查该起交通肇事案。王汉明转告其儿子王凤礼,王凤礼主动给宝安交警大队打电话。宝安交警大队电话要求王凤礼立即将粤BC9188号小轿车驶来宝安交警大队接受调查,王凤礼答应马上前往,后因值班不能请假,中途返回值班岗位,等候宝安交警大队民警前来。当晚,办案民警前往公明交警中队将王凤礼连人带车一同带回调查。被告人王凤礼经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纪检人员谈话教育后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凤礼归案后,委托其家属积极对被害人邹为贤家属进行赔偿,共计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60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请求法院不追究被告人王凤礼的刑事责任。
宝安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凤礼酒后驾车导致
一人
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凤礼在司法机关尚未准确掌握直接证据证实其就是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案,接受所属单位的上级纪检人员的排查询问,经教育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应视为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凤礼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6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可以对被告人王凤礼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凤礼身为交通警察,酒后驾车导致交通事故后逃逸,逃逸后又毁灭罪证,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在交通事故后的不正确处置行为,反映出其有一定的主观恶性,虽认定其有自首情节,但其在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等方面表现均不够典型,因此,法院决定不对其减轻处罚,亦不考虑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应减轻处罚以及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法院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如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凤礼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