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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法院快速化解矛盾纠纷的审前调解工作模式引起最高人民法院关注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06-23 15:32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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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审判》杂志社主办、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南山区法院承办的“人民法院调解的诉前与审前策略-ADR在诉调对接程上的引入模式”理论研讨会在深圳召开。全国二十家省院、中院及基层法院在会上交流研讨了非诉多元化解纠纷机制(ADR)在理论与实践中亟待破解的问题。宝安法院首创的审前调解工作模式作为高效解决矛盾纠纷的成功尝试,在会上进行了交流。

去年3月份以来,宝安法院全面推行具有自身特色的审前调解工作模式,初步实现了从“调解优先”向“快调优先”的转变,成批量高效便捷化解了大量诉至法院的矛盾纠纷。截至今年6月4日,共有13939宗案件进入审前调解程序,成功调解7804宗,每宗案件平均结案周期6.1个工作日,审前调解成功的案件自动履行率达90%。该模式的实行赢得涉诉当事人的普遍赞誉。主要做法是:

一、更新理念能动司法,实现法院调解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对于宝安法院这样一个案件总量巨大的基层法院而言,做到既要案结事了,又要高效便捷,必须把突破口选择在审前阶段。在此思路的指导下,该院在立案庭成立审前调解室,选配法官、法官助理和人民陪审员共15人,在6个派出法庭成立审前调解小组,相应配备专门工作人员,专司审前调解。审前调解模式的指导思想是以最短的时间,在审前阶段即成批量高效便捷化解矛盾纠纷,并为下阶段的审判工作大幅度“分洪”、“截流”。相比于以往的诉前调解和立案调解,其优势在于,可以消除当事人认为法院故意推诿不立案的误解,在调解力量配置、调解收案和程序启动方面实现了司法资源的更优组合,对于减少涉诉信访、缓解执行工作压力、节约司法资源等均有积极作用。

二、严格程序制度保障,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讼累。强调案件的“全过滤”,所有民事案件在排期审理前一律导入审前调解程序先行调解,把大量的民事纠纷化解在审前阶段;强化案件的对口分流,案件一经受理,分案人员即根据案件性质和法官岗位特长,将案件分至对口调解法官手中。初次调解成功的,直接出调解书,案件存在调解可能但本人调解有困难的,交叉给更适宜的人员继续调解,有效提高了调解的成功率;严格调解期限,立案当日或次日即动员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以7个工作日为限,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可延长15日。调解不成的,立即转入审判程序。

三、为审判程序夯实基础,实现司法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调解与审判程序互相独立且业务信息共享。法官在审前调解阶段仔细确认被告的地址、联系电话,便于审判阶段的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符合条件者一律先予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利于后续工作的开展;详细记录双方主要分歧,便于审判程序的法官有针对性的进行再次调解

四、把握规律多策并举,凸显审前调解的独立价值和实际效用。变当事人申请调解为法官主动调解,案件受理后即时进入审前调解程序;变纯说理式调解为司法救助参与调解。除了依法减半收取诉讼费外,对审前调解中双方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等特殊案件,均按每件(50元)收取诉讼费。调解过程中需要医疗事故鉴定的,由区卫生局和司法局垫付相应费用;变封闭式调解为多方参与的开放式调解。分别与劳动、司法、交警、卫生等部门制定了联动工作意见,实现了审前调解机制与联调机制的对接。协调好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的审查、确认工作,扩大审前调解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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