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
朱京利的手下朱金磊、方伟良、彭涛、关根友、柳贯涛通过拜“老大”等形式各自招收了数目不等的“小弟”,这些“小弟”又各自招收下级“马仔”,逐渐形成了人数众多,结构清晰的组织。
该组织结构较为紧密,人数众多,有较为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低级别的“小弟”在加入该组织时,一般会采取封红包或者口头方式向高级别的成员拜“老大”或者“大哥”,高级别的成员有条件的,会为其“小弟”提供食宿,或者安排其照看赌场并发给工资。下级“小弟”要保持通讯畅通,保证随叫随到,有事不许退缩。同伙内部要相互帮助,不许内讧,有了矛盾要“大哥”出面协商。如有违反轻则打骂,重则逐回河南老家。
该组织通过进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受雇打架斗殴、“摆场”、“讲数”、收取保护费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同时在宝安观澜各自划分了势力范围。其中彭涛及其手下代小卡等人控制了观澜街道福民市场、茜坑、大水坑一带作为其势力范围,方伟良及其手下汪奇朋、汪二朋、贾红远、连小非等人控制了观澜街道狮径村、丹坑村、章阁村、富士康厂区一带作为其势力范围。
该组织成员还实施了对宝安区观澜街道力高刀模公司、狮径村、章阁村小商贩的寻衅滋事犯罪行为,致1名被害人重伤(八级伤残),4名被害人轻微伤;实施了在宝安区观澜街道福民茜坑老村老围村、福民市场丹坑村、桔岭村、章阁村、冼屋村等开设赌档,在富士康工厂附近摆放老虎机等开设赌场犯罪行为;实施了对被害人廖某、刘某、郑某等的敲诈勒索行为,对观澜街道福民核电路某手机店、福民路某烟店的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个别组织成员还实施了非法持有枪支犯罪行为。
宝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京利、朱金磊、方伟良等40人组织、领导、参加以暴力、胁迫手段,有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被告人朱京利是该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朱金磊、方伟良等39人是该组织的骨干分子或组成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朱京利、方伟良等人无视国家法律,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被告人朱京利、方伟良等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高场所,设定赌博方式,其行为又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朱京利、代小卡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朱京利、代书亮等人纠集三人以上,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贾红远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在以上犯罪中,犯数罪的,应数罪并罚;是从犯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是累犯的,应当从重处罚;构成自首或立功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等相关条文的规定,宝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朱京利、朱金磊等7人表示经过考虑后决定是否上诉,方伟良等28人表示要提起上诉;其余8人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