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17日上午,我院举办了2008年第四季度“直通车”活动。胡鹰院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我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陪同下,接访了两起案件的当事人。
第一起案件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反诉原告)雍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因未缴纳上诉费用被中院裁定视为自动撤回上诉,导致一审判决生效。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告认为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要求暂缓执行并申请再审,并要求向胡鹰院长反映情况。胡院长了解了案情之后,耐心地向被告解释法律规定:一、根据新民诉法的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所以当事人应该向市中院申请再审;二、关于被告反映法官认定事实有误问题,应被告主动撤回品质鉴定的申请,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法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作出事实认定并无错误,即使法官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有出入,那责任在被告自己而非法官。被告对胡院长的解释表示满意。第二起案件是一系列租赁合同纠纷。信访人是一位早期来深投资的港商杨某某。她于1992年在宝安区观澜街道修建了一批厂房,因承租人拒付租金而起诉到我院。我院在审理这起系列案过程中,审查到其所建厂房没有合法的产权证明,并且有些厂房系临时搭建的铁皮房,有些厂房被改造成商铺出租,遂按照非法建筑而认定租赁合同无效,并判决承租人按照法定标准支付房屋使用费,驳回其关于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等的诉讼请求。在接访过程中,杨某某的情绪比较激动。胡院长一边安抚其情绪,一边向其询问案情。了解到她所建厂房具有完成的报建手续后,引导其通过合法途径向国土局申办房屋产权证明,以避免随后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此案由于涉及到多个部门,胡院长答应其将这种情况向其他部门反映,争取早日解决问题。杨某某对胡院长的答复基本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