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庄公司”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该案首要分子被告人麦明森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首要分子被告人麦灼明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李华兵、符雯雯等其余14名被告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十三年到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另外,麦明森、麦灼明等7名被告人应赔偿受害人即刑事附带民事原告陈某
被告人麦明森,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广东省深圳市人。
被告人麦灼明,男,1971年5月9日出生,广东省深圳市人。
肖云、曾康林、刘海安等14名被告人,均为男性,年龄在42至18岁之间其中广东籍6人,陕西籍3人,湖北、河南籍各2人,四川籍1人,均为汉族,中专文化3人、高中文化1人,初中文化9人,小学文化1人。
宝安法院查明:2005年3月以来,麦景森(已被判刑)长期在宝安区公明南庄新村一带经营“筒子”赌档,并网罗了陈国强、马海洋(此二人已被判刑)以及本案被告肖云、曾康林等一批社会闲散人员作为自己的手下,安排他们在赌档上班、为他们提供工资和保护,被告人肖云等人又各自网罗了一批老乡和社会闲散人员作为自己的手下,从而逐步发展成为人数众多、关系相对稳定的组织“南庄公司”。
除了开设赌档,“南庄公司”成员还在南庄新村一带犯下了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罪行。
据于上述犯罪事实,宝安法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二、陈荣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该案首要分子被告人陈荣坤、雷前胜、刘卓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十六年和十四年,并分别处罚金八千元。雷前军等其余9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强制勒索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五年六个月到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被告人陈荣坤,男,汉族,1971年10月26日出生,广东省深圳市人。
被告人刘卓瑜,男,汉族,1980年2月9日出生,广东省云浮市人。
被告人雷前胜,男,汉族,1982年2月20日出生,河南省信阳市人。
朱闻候等其余9名被告人,男性8人,女性1人,年龄在40至20岁之间其中河南籍4人,云南籍2人,广东、湖南和广西籍各1人,汉族8人,哈尼族1人,中专文化2人,初中文化4人,小学文化2人,文盲1人。
宝安法院查明:2007年3月,陈荣坤见燕川一涉黑分子“地雷”被抓,意欲将“地雷”以前的手下组合,建立新的组织,以利用组织力量获取非法利益。因此,陈荣坤纠集被告人雷前胜及嫌犯“熊猫”,合伙开设“坤记”啤酒经营部,为有足够的人力来建立和维护“坤记”批发部的垄断地位,对外大肆招收小弟。从此,被告人陈荣坤以其和被告人雷前胜合伙开设的“坤记”啤酒批发经营部为依托,先后笼络被告人刘卓瑜等13人,采用各种违法犯罪方式经营啤酒批发,排斥、限制和禁止其他啤酒批发部的类似经营,并在一两年内,逐步发展成为一个人数众多、分工明确、非法垄断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自“坤记”啤酒批发部成立始,陈荣坤就指使刘卓瑜、雷前胜等人向燕川一带的店铺派发卡片,并威胁店铺只能从“坤记”批发部进货。同时,刘卓瑜、雷前胜派小弟把守燕川村的各个路口,检查外来送货车辆。如发现有送啤酒的车辆,刘卓瑜、雷前胜等人随即前往或安排人前往威胁恐吓、打砸车辆、抢走啤酒,并威胁货主不得再送啤酒到燕川村。通过一系列暴力手段,该组织即垄断了燕川村内六成的啤酒供应市场,导致多家啤酒批发商户纷纷倒闭或被迫搬迁。
除此之外,该团伙还犯有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罪行。
据于上述犯罪事实,宝安法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