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3日,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调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我院院党组成员、各部门正职在本院参加会议。会上,我院被评为“全省法院调解工作先进集体”。
今年以来,我院立足工作实际,正确认识和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的内涵,全面推行具有自身特色的审前调解模式,努力从诉讼源头上强化司法调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一是更新理念创新模式,坚持把审前调解作为强化司法调解工作的最优选择。今年3月,我院尝试重新整合调解资源,打造新型的调解前置模式。出台了《审前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在院本部和各派出法庭分别设立审前调解室和审前调解小组,将所有民事案件在排期审理前全部调解“过滤”一遍,把大量的民事纠纷化解在审前阶段。截至9月15日,审前调解结案2520件,审前调解率达42.19%,为保证全院综合调解率达到54%做出了巨大贡献。二是严格程序规范管理,确保审前调解工作高效有序运转。立案当天将案件移送审前调解室,审前调解法官最迟应于次日联系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的,法官在当天办结。需要调解人员继续调解的,对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期限内调解不成的案件,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业务庭审理。三是把握规律多策并举,切实提高审前调解工作的实际效用。变当事人申请调解为法官主动调解。法官在受理案件的当天或次日,必须主动联系当事人进行审前调解;变一人调解为交叉调解。将案件先分别分给法官、法官助理和陪审员(或人民调解员)调解。当案件存在调解可能但本人调解有困难的,交叉给更适宜的人员继续调解;变庭审调解为场景感染式调解。将多个同类案件的当事人齐聚一起,开展集体调解,往往一案调解成功就会带动其它案件的调处;变纯说理式调解为司法救助参与调解。除了依法减半收取诉讼费外,对审前调解中双方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案件均按每件50元标准收取诉讼费。调解过程中需要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应费用由区卫生局和司法局垫付;变封闭式调解为多方参与的开放式调解。与劳动、司法、交警、卫生等行政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互动的工作意见》、《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联动工作意见》、《关于医患纠纷联调工作的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对接三类矛盾纠纷的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