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效力认定,传统理论和司法实践试图以规范本身属性作为依据,但实质上该判断路径系倒果为因的循环论证逻辑,并无可操作性,应寻求新的适法路径。以“私法自治”的边界为基点,揭示民事法律行为与私法强制性规定的内在矛盾逻辑关系,发现《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存在不周延性,厘清强制性规定与第2款中“公序良俗原则”的内在逻辑关系,明确公序良俗为私法自治的实质边界,并根据公法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秩序与公序良俗的相交关系,重构出认定违反公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新适法路径,从传统法益权衡—“量”的比较,转为界定公法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秩序是否落入公序良俗的范畴—“质”的判断。(全文共约1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