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汉等六人强迫交易、诈骗案
——强迫交易“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认定
关键词 医疗机构 强迫交易 情节特别严重
裁判要旨 作为守卫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设立、运作门诊,本应为人民服务、为患者解忧,医疗机构作为社会服务机构,即便追求盈利亦不能违背救死扶伤的基本职业道德和社会主义公序良俗。但被告人苏某汉等六人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严重违背医疗守则和道德准则,严重侵犯了就诊患者的财产权、健康权,极大地损毁了医疗机构、医生应有的职业道德形象,严重削弱了公众的生活安全感和对社会的信任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某门诊部以被告人苏某汉、苏某洋为纠集者,二人以股东、老板身份参与门诊部的决策、经营、管理;以被告人苏某(苏某洋之子)、宋某某、雷某某、严某为成员,苏某为行政管理人员,负责后勤和财务保障,参与摆平患者投诉控告;宋某某、雷某某、严某作为医护人员,非法从事人流手术,雷某某、严某无执业资格进行手术,夸大病情欺瞒患者以及对患者使用暴力,骗取高额治疗费用,甚至在手术中弄痛患者,迫使患者接受加价治疗,从中获得高额提成。当患者意识到被侵害而投诉、报警时,由苏某汉、苏某洋、苏某出面协调、退钱,摆平事端。组织架构较为清晰,职责分工相对固定,长期在诊疗、手术过程中,多次有组织的实施强迫交易、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就诊患者,非法谋取利益,严重侵犯被害人人身和财产权利。具体指控五宗强迫交易事实和四宗诈骗事实。
被告人均否认恶势力犯罪集团指控,被告人苏某汉、宋某某、雷某某承认诈骗罪,否认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苏某洋否认控罪;被告人苏某、严某承认强迫交易、诈骗控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概括如下:(1)本案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2)苏某洋辩护人认为苏某洋无罪;苏某辩护人为苏某犯强迫交易、诈骗罪做罪轻辩护;苏某汉、雷某某、宋某某、严某辩护人均认为被告人只构成诈骗罪;(3)雷某某辩护人认为雷某某未参与四单指控;(4)宋某某、雷某某、严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均系从犯。
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一)恶势力的事实表现
1、组织特征,即“经常纠集在一起”、“人数在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某门诊部以被告人苏某汉、苏某洋为纠集者,以被告人苏某、雷某某、宋某某、严某为成员,长期纠集在一起,组织架构较为清晰,职责分工相对固定,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2、行为特征,即“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被告人苏某汉等人,长期在诊疗、手术过程中,多次有组织的实施强迫交易、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就诊患者,非法谋取利益。
3、危害特征,即“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以被告人苏某汉、苏某洋为首的犯罪组织,长期在诊疗过程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自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在两年内多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患者接受高价治疗项目,或者以虚构、夸大病情的手段欺骗患者接受高价治疗项目,对就诊患者及其家属造成巨大的心理强制,严重侵犯被害人人身和财产权利,极大削弱社会公众生活安全感,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和医疗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犯罪集团的事实表现
某门诊部以被告人苏某汉、苏某洋为首,二人以老板、股东身份参与门诊部的决策、经营、管理;被告人苏某为行政管理人员,统计收入、发放工资、负责后勤和财务保障,参与摆平患者投诉控告;被告人雷某某、宋某某、严某作为医护人员,直接实施作案。该犯罪组织人数较多,结构清晰,分工明确,有组织、有预谋的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符合犯罪集团基本特征。
二、关于具体犯罪事实
被告人苏某汉、苏某洋自2017年3月开始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三社区合伙经营深圳某门诊部,该门诊法定代表人为孙某某,仅收取租赁费用,不参与诊所经验管理。苏某汉、苏某洋为诊所老板、股东,各占50%股份;被告人苏某(苏某洋之子)负责门诊部的日常管理及财务;某门诊部妇科分工明确,共有宋某某、雷某某、严某三名医护人员。宋某某系妇科医生,自2016年7月开始负责全面管理妇科科室业务,其在不具备相关资质情况下,非法从事人流手术,并在明知情况下,放任雷某某(自2017年3月入职)、严某(自2016年7月入职)无执业资格进行手术,夸大病情欺瞒患者以及对患者使用暴力,其在旁给予检查、诊疗等配合。雷某某在不具备相关资质情况下,冒用医生身份参与治疗并操作手术,在患者就医时夸大病情,骗取高额治疗费用,甚至在手术中弄痛患者,迫使患者接受加价治疗,从中获得高额提成。严某系妇科护士,配合雷某某进行手术或者冒充医生独立进行手术操作,开发病情欺骗患者或者使用暴力迫使患者选择高价治疗项目。当患者意识到被侵害而投诉、报警时,由苏某汉、苏某洋、苏某出面协调、退钱,摆平事端。现已查明的具体事实如下:
(一) 强迫交易罪
2017年9月17日,被害人李某某在某门诊就医被雷某某等人强迫交易5300元(币种人民币,以下同);2018年5月20日,被害人杨某某被严某等人强迫交易3590 元;2018年5月21日,被害人王某某被严某、雷某某、宋某某强迫交易5050元;2018年5月21日,被害人谢某某被雷某某等人强迫交易2864元;2018年5月25日,被害人方某某被严某等人强迫交易11700 元。
(二)诈骗罪
2018年3月30日,被害人罗某某被称其有严重宫颈糜烂被骗取5000 元;2018年4月16日,被害人李某被严某、宋某某等人称需要宫颈糜烂盆腔消炎手术骗取3000元;2018年5月17日,被害人易某被雷某某、严某、宋某某称需要切除宫颈息肉骗取3800元;2018年5月26日,被害人符某某被称需要宫颈糜烂盆腔消炎手术骗取12906元。
裁判结果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日作出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苏某汉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被告人苏某洋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三、被告人雷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
四、被告人苏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十二万元。
五、被告人宋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六、被告人严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七、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四部、激光设备一套、患者缴费记录十三张,依法予以没收。缴获的某门诊部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从被告人苏某汉处缴获的人民币9200元,予以没收,冲抵罚金。
八、责令被告人苏某汉、苏某洋、雷某某、苏某、宋某某、严某连带退赔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5050元、退赔被害人方某某人民币11700元、退赔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20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2883元、退赔被害人易某人民币2530元,退赔被害人符某某人民币12906元。
宣判后,被告人苏某汉、苏某洋、雷某某、宋某某、严某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粤03刑终30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苏某汉、苏某洋、雷某某、苏某、宋某某、严某无视国家法律,长期纠集在一起,组织架构清晰,职责分工明确,在医疗行业内多次共同实施强迫交易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苏某汉、苏某洋、雷某某、苏某、宋某某、严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诊疗过程中,通过故意拖延时间,手术中使用医疗器械,故意制造疼痛,将仪器插在患者身上不拔掉,用风扇吹患者,迫使患者接受高价治疗项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
被告人苏某汉、苏某洋、雷某某、苏某、宋某某、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病情、夸大病情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
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逐一评判如下:
1、本案六名被告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某门诊部以被告人苏某汉、苏某洋为首,二人以老板、股东的身份参与某门诊的设立、决策、经营和管理;被告人苏某为行政人员,负责后勤和财务,参与摆平患者投诉等事宜;被告人雷某某、宋某某、严某作为医护人员,直接实施作案。该犯罪组织人数较多,长期纠集在一起,组织架构清晰、职责分工明确结构清晰,有组织、有预谋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就诊患者,非法谋取利益。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极大削弱社会公众的生活安全感,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和医疗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2、关于强迫交易的情节认定。
六名被告人严重违背道德诚信和职业操守,针对相对弱势的女性病患群体,尤其是身体存在妇科炎症、疾病的年轻女性,长期在医疗执业过程中多次实施强迫交易的行为,通过实施强迫交易的行为而非法获利数额较大,强迫被害人接受服务的价格明显超出其他医院的合理价格,强迫交易手段恶劣,均构成强迫交易罪,属情节特别严重。
3、关于已经调解、退款的犯罪事实部分。
根据法律规定,已被处理或者已作为民间纠纷调处,后经查证确属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均可以作为认定恶势力的事实依据。
4、苏某洋的行为构成犯罪。
苏某洋虽然在某诊所的管理时间少于苏某汉,但其作为股东与苏某汉持股比例相同,苏某洋对于诊所架构、运营、分工、诊疗、开发病情、同案犯收入等情况均有供述,苏某作为苏某洋的代表平时在诊所工作,随时将收入状况在微信群里进行汇报,其对诊所的经营、管理状况是明知的,且在发生患者投诉后,其代表诊所先后两次前往退款,足以认定其主观明知、客观参与。
5、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犯罪数额。
第一,被告人苏某汉、苏某洋既是门诊部股东、老板,又负责实际运营管理,在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指挥作用,均系首要分子。
第二,被告人雷某某、苏某、宋某某、严某接受苏某汉、苏某洋领导、管理、指挥,并参与该组织犯罪活动,均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
(1)被告人雷某某并无医生资质,作为妇科接诊医生和治疗人员,直接参与实施犯罪,在具体犯罪过程中积极、主动“开发病情”,弄痛、侮辱和威胁患者,是某门诊部收入的重要保证,其个人获得的非法收入也远超其他员工,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2)被告人苏某在苏某汉领导下作为行政管理人员负责后勤、收入统计、工资发放、财物保障以及争端纠纷处理;被告人宋某某作为妇科科室的主要负责人,雷某某、严某进行手术、治疗过程中其在场,应对其所管理的团队组织的全部行为承担责任。二被告人均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
(3)被告人严某作为护士,日常工作中处于听从安排的地位,在雷某某、宋某某作案时提供协助,所起作用较小,在具体犯罪事实中仅领取固定工资,并无参与犯罪所得的分成,且收入最低,应认定为从犯,对其减轻处罚。
案例注解
某门诊部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主要特点是:使用黑诊所经营手法实施强迫交易和诈骗犯罪,通过医托诱骗病人到门诊就诊,在妇科检查及治疗过程中,医护人员夸大病情、隐瞒真相,骗取病人接受额外手术项目;在手术过程中故意拖延时间或者利用手术工具扎痛病人,欺骗并强迫病人支付高额治疗费或者接受额外项目。
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宝安法院始终保证专项斗争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不枉不纵。对于本辖区内的重点行业、领域尤其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黑恶犯罪,从重从快打击,彰显法治权威,维护社会稳定。某门诊部恶势力犯罪集团案是宝安区有重大影响的医疗领域涉恶案件,是宝安区审理并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首宗医疗领域案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和关注度。宝安区民营医疗领域内存在较多违法违规的“乱象”,多名群众曾向有关部门投诉,但未得到妥善解决,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不力,放纵了医疗领域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违法犯罪行为。以本案为始,宝安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打早打小,打财断血,持续扫黑除恶强大攻势,并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多措并举,合力攻坚。
该案积累了以下五项办案经验:
(一)院领导带头办案,指定精干力量承办
收到此案后,宝安法院高度重视,立案庭按照《宝安法院重大敏感案件管理办法》逐级层报部门领导及分管领导,并案件报告移交刑事审判业务部门、信访部门及研究室,注意关注相关舆情。在上级法院和区扫黑除恶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立即成立了案件审判工作小组,为了发挥院、庭领导带头办理重大疑难敏感案件,指定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同时安排经验丰富的资深刑事法官刑事速裁庭负责人承办、新生骨干力量担任合议庭成员进行审理,制定审判工作应急预案。同时由扫黑除恶联络员向市中院和区扫黑办报送具体审判进展情况。
(二)召开庭前会议,做好庭前质证工作
鉴于本案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且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和关注度,为了确保庭审顺利进行,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合议庭通过模拟庭审、类案比对、业务指导、优化方案等措施,多方面提升整个团队的业务能力和办案水平。本案共召开了两次庭前会议,主要解决管辖、回避、排非等程序性事项,通过庭前会议交换控辩双方证据、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整理事实争议焦点等,确保庭审更具针对性,切实提高庭审效率。
(三)医疗领域涉恶犯罪强迫交易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了强迫交易罪,规定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法律、司法解释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没有具体规定。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理由如下:
1、行业领域具有特殊性。作为医疗机构经营者、从业者,本身负有治病救人的社会责任,各被告人严重违背道德诚信和职业操守。
2、被害人具有特殊性。本案针对的是相对弱势的女性病患群体,尤其是身体存在妇科炎症、疾病或者诊疗需求的年轻女性,其中部分被害人系未婚女性,因某些炎症或者需要流产,出于羞耻感而选择了民营医疗机构。
3、被告人的犯罪手段具有恶劣性。被告人在诊疗过程中,通过故意拖延时间、手术中使用医疗器械故意制造疼痛、将仪器插在患者身上不拔掉、用风扇吹患者、可能有生命危险类似的言辞威胁等手段,迫使患者接受高价治疗项目。
4、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具有持续性。各被告人自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在两年内多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患者接受高价治疗项目,已查明的被害人有九人,持续时间较长,被害人人数较多。
5、本案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各被告人长期在医疗执业过程中多次通过实施强迫交易的行为,非法获利数额较大,强迫被害人接受服务的价格明显超出其他医院的合理价格,对就诊患者及其家属造成巨大的心理强制,严重破坏了医患之间的本应互相信任的良好关系,极大地损毁了医疗机构、医生应有的职业道德形象,严重侵犯患者人身、财产权利和人格尊严,严重损害了社会的诚信体系和医疗管理秩序,严重侵害公众的社会信任度和生活安全感,对维护稳定和谐的医患关系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公开宣判,彰显司法权威,展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
庭审结束后,经过对犯罪事实、证据的梳理归纳总结,合议庭多次合议,审理报告草拟、多次校对修改,提请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再经过精心撰写,形成最终刑事判决书。按照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2019年10月17日,宝安法院就某门诊部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圆满地完成了案件审判工作,进行了有效、正面社会宣传,充分展现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从重从快打击黑恶犯罪的决心,严厉打击了黑恶势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同类重大涉恶案件审理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
(五)发出专门司法建议,助力加强民营医疗机构监管
被告人设立、运作某门诊,本应为人民服务、为患者解忧,该案折射出目前部分诊所违背医疗守则和道德准则,唯利是图,践踏病人,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就诊患者的财产权、健康权,严重破坏了医患之间的本应全然互相信任的良好关系,极大地损毁了医疗机构、医生应有的职业道德形象,严重削弱了公众的生活安全感和对社会的信任感。
为此,宝安区法院特向宝安区卫生健康局发出司法建议:
一是加强准入管理。建议卫生行政部门从法律法规角度进行完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投资来源、经营性质等规定予以核定,对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现场检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环保部门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对于医疗机构营业执照的转让应当加强管理,简化申请手续流程亦应当考虑医疗机构特殊性质予以严格把关。
二是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卫生行政监督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医保部门、物价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等)加大日常检查力度,包括对人员资质、超范围执业、诊疗规范、药品使用、器械消毒、公示诊疗时间和价格、财务会计账簿等方面的检查。建议诊所办理工商登记时即直接将信息传递至税务、卫生、医保等部门,各部门处罚可以互通有无,利用智能监控软件实施监管诊所医生的诊疗和处方行为。
三是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建议制定适合我区现状的标准,并定期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采取限期整改或责令停业整顿等方式,促使诊所规范经营。
四是经济激励与惩罚措施并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医疗保险可以通过经济激励来引导诊所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通过设定诊所医疗服务绩效评估标准,根据医疗服务质量评估结果支付相应费用。同时,对于违规违法的诊所,大幅提高罚款额度或依法吊销、注销其执业许可证,灵活运用注销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医生的医师执业证书、按照护士条例对违法护士进行处罚等处罚手段。
五是加强执法队伍管理。做好干部队伍思想、廉政教育工作,加强执法为民,服务人民的思想,定期举行思想廉政教育活动,如组织旁听庭审、宣讲相关案例、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活动等。同时,针对卫生行政监督的特点对各监督所建立相应的管理、考核、奖惩制度,对有群众反映、投诉的工作人员及时查处。
六是充分发挥多方监督力量。发挥行业协会自我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逐步赋予相应监管权力,使其逐步具备医生教育、职业资格、医疗保险费用谈判等方面的能力,弥补卫生行政部门人力严重不足、监管不到位的弊端。
七是提高市民自我保护意识。尽量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明确了解疾病诊断情况、治疗方式、用药标准、收费情况等,再决定进行治疗,一旦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举报,并且保存好就诊、治疗的相关材料、凭证。
宝安区卫生健康局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将加强民营医疗机构监管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纳入全局中心工作推进。针对民营医疗机构欺诈等违法行为,该局加强了医疗机构准入标准的管理,加大了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和巡查力度,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加大了对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并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宝安区医疗纠纷工作台账及定期报送机制的通知》,规范了投诉管理,制定了《宝安区未遂健康局医疗卫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建立统一规范的矛盾纠纷处置流程。通过健全监管机制,切实落实民营医疗机构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