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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拍案 | 宠物“闯祸”,谁之过?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11-16 14:38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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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只宠物狗互相撕咬,一方主人和爱犬都受了伤,谁来赔偿?和小编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0日晚上,刘某牵着自家小型泰迪犬在一公交车站附近的人行道上散步,途中与张某饲养的大型犬相遇,该大型犬未束绳。这时,刘某的泰迪犬扑向张某的大型犬,两只狗相互撕咬。刘某见状立即上前,抱走自己的泰迪犬,随后张某从远处赶来制止。

  两只狗分开后,刘某发现其泰迪犬肚皮撕裂,受伤严重,且自己的左膝盖也被咬伤。经医院治疗,刘某及其泰迪犬共花费医疗费4535元。刘某与张某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4635元。

  【法院审理】

  本案中,原告的宠物狗先扑咬被告的宠物狗,存在一定的过失,但原告对宠物狗进行束绳并及时制止,尽到了日常管理义务及危险预防义务。审理期间,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亦没有证据证明自身存在减轻责任的情形。

  被告作为大型犬只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在人群密集区域未对宠物狗束绳,未采取安全措施。在两只狗相互撕咬时,被告从远处赶来,未在现场及时制止,未尽到危险预防及安全管理的义务,造成原告及宠物狗受伤的损害事实,原告虽存在一定的过失,但在本案中不存在故意。按照民法典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被告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共计4635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宠物狗之间发生撕咬,导致人、狗受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特殊规定,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

  一般情况下,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但若是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情况下可以减轻责任,但不能免责。而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没有任何减轻责任的情形。

  法官提醒,饲养人或管理人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自觉承担好管理、看护责任,如按照规定办理养犬许可证明、接种疫苗、外出遛狗时使用绳索牵引等,防止它们伤害到其他人或动物,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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