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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拍案 | 免费≠免责!这样的治疗不可取!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10-18 10:55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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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客户本人同意的免费治疗出了问题,提供服务方要担责吗?和小编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婷婷(化名)在某医疗美容机构先后购买了“骨盆3次”、“脂肪中段打造”等项目。交完钱后,某医疗美容机构安排合作方王某提供该项目的服务。

  期间,婷婷私下问王某,她能不能治疗自己手腕处的腱鞘囊肿,王某回复说可以。之后,两人约好治疗时间,地点定在某医疗美容机构。

  到了约定当天,王某先对婷婷手腕处的腱鞘囊肿进行挤压,再使用采血针挤破。没想到处理后,婷婷的手腕一直肿痛,经医院诊断为正中神经压迫受损,共花费医疗费11597元。

  后婷婷将某医疗美容机构、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损失11597元。

  某医疗美容机构表示,机构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均须在机构前台缴费、开单,再由机构为婷婷安排工作人员。腱鞘囊肿治疗是婷婷与王某私下约定,婷婷并未就该治疗项目向机构付费,也未就该治疗项目和机构订立服务合同,机构亦不知情,故机构不应承担责任。王某则称,婷婷的腱鞘囊肿原本就存在,采取的处理措施是经婷婷本人同意后才做的,并且全程免费,是属于朋友间的互帮互助。

  【法院审理】

  庭审中,婷婷确认王某为其处理腱鞘囊肿未向某医疗美容机构下单及交费。从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婷婷系直接与王某沟通相关事宜,故法院认定在腱鞘囊肿服务事项上,王某系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行为人”。

  根据相关医理知识,“腱鞘囊肿”是一种软组织损伤性疾病,其本质是人体关节、韧带或肌腱附件的良性肿物,须通过医疗手段进行治疗。王某并无行医资格,其在明确知晓婷婷要求处理的是腱鞘囊肿的情况下,仍采取挤压、用采血针刺破等手段进行处理,该行为侵害了婷婷的身体权、健康权。

  从婷婷病例及出院记录等诊断可知,虽然王某的行为导致其右手腕存在肿痛现象,但婷婷住院治疗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其原本就存在的腱鞘囊肿,王某的行为仅系加重了婷婷的人身损害后果,故法院酌定王某按过错程度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婷婷医疗费损失3479.1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婷婷手腕处肿块属于腱鞘囊肿,须通过医疗行为进行治疗。王某提供的服务虽然是免费的,但其在未取得相关行医资质的情况下,为婷婷提供处理“腱鞘囊肿”的服务事项,造成婷婷右手腕肿痛的后果,存在明显过错,侵害了婷婷的身体权、健康权。王某应根据其行为与婷婷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参与度,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作为消费者,如身体存在不适,应选择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以免造成身体伤害。

  此外,医疗美容机构应规范经营行为,严格在经审批、核准的医疗美容项目执业资质范围内执业,杜绝并自觉抵制无资质经营或医疗的行为,保障客户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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