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客户本人同意的免费治疗出了问题,提供服务方要担责吗?和小编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婷婷(化名)在某医疗美容机构先后购买了“骨盆3次”、“脂肪中段打造”等项目。交完钱后,某医疗美容机构安排合作方王某提供该项目的服务。
期间,婷婷私下问王某,她能不能治疗自己手腕处的腱鞘囊肿,王某回复说可以。之后,两人约好治疗时间,地点定在某医疗美容机构。
到了约定当天,王某先对婷婷手腕处的腱鞘囊肿进行挤压,再使用采血针挤破。没想到处理后,婷婷的手腕一直肿痛,经医院诊断为正中神经压迫受损,共花费医疗费11597元。
后婷婷将某医疗美容机构、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损失11597元。
某医疗美容机构表示,机构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均须在机构前台缴费、开单,再由机构为婷婷安排工作人员。腱鞘囊肿治疗是婷婷与王某私下约定,婷婷并未就该治疗项目向机构付费,也未就该治疗项目和机构订立服务合同,机构亦不知情,故机构不应承担责任。王某则称,婷婷的腱鞘囊肿原本就存在,采取的处理措施是经婷婷本人同意后才做的,并且全程免费,是属于朋友间的互帮互助。
【法院审理】
庭审中,婷婷确认王某为其处理腱鞘囊肿未向某医疗美容机构下单及交费。从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婷婷系直接与王某沟通相关事宜,故法院认定在腱鞘囊肿服务事项上,王某系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行为人”。
根据相关医理知识,“腱鞘囊肿”是一种软组织损伤性疾病,其本质是人体关节、韧带或肌腱附件的良性肿物,须通过医疗手段进行治疗。王某并无行医资格,其在明确知晓婷婷要求处理的是腱鞘囊肿的情况下,仍采取挤压、用采血针刺破等手段进行处理,该行为侵害了婷婷的身体权、健康权。
从婷婷病例及出院记录等诊断可知,虽然王某的行为导致其右手腕存在肿痛现象,但婷婷住院治疗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其原本就存在的腱鞘囊肿,王某的行为仅系加重了婷婷的人身损害后果,故法院酌定王某按过错程度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婷婷医疗费损失3479.1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婷婷手腕处肿块属于腱鞘囊肿,须通过医疗行为进行治疗。王某提供的服务虽然是免费的,但其在未取得相关行医资质的情况下,为婷婷提供处理“腱鞘囊肿”的服务事项,造成婷婷右手腕肿痛的后果,存在明显过错,侵害了婷婷的身体权、健康权。王某应根据其行为与婷婷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参与度,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作为消费者,如身体存在不适,应选择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以免造成身体伤害。
此外,医疗美容机构应规范经营行为,严格在经审批、核准的医疗美容项目执业资质范围内执业,杜绝并自觉抵制无资质经营或医疗的行为,保障客户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