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车祸牵出五个被告,他们之间如何分摊责任?和小编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一天晚上,小秦开着两轮机动车回家,途中与小姜驾驶的重型工程车发生碰撞。小秦倒地后,又与施工现场围挡的铁支架发生碰撞,造成小秦下肢受伤。
经查明,小姜系涉案车辆的驾驶人、某物流公司系涉案车辆所有人。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承保期限内。上述施工工程由某建设集团分包给某龙公司。
小秦因事故住院治疗264天,损失共计252万余元。经鉴定,构成一个三级伤残和一个十级伤残。期间,某物流公司、某保险公司分别垫付部分医疗费并预付赔偿款。
后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小秦将小姜、某物流公司、某保险公司、某建设集团及某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五被告赔偿损失共270万余元。
【法院审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小姜驾驶安全隐患较高的机动车,未仔细观察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导致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小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等,对事故损害后果存在一定过错;某龙公司未按交通疏解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围蔽措施不当,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亦存在过错。故本案事故发生及损害结果是多个行为共同造成,三方均有过错。交通事故是造成小秦损害的主要原因,道路建设施工不当是次要原因。
本案施工路段实际建设单位为某建设集团,实际施工人为某龙公司,根据法律规定,两被告应对相应过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三方过错程度及各自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酌定造成交通事故双方共同承担70%的侵权责任,妨害通行的建设施工方(某龙公司和某建设集团)承担30%的侵权责任;在道路交通事故内部,双方均为机动车,小姜承担70%的责任,小秦承担30%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原告应得赔偿总额为172万余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96.7万余元;被告某建设集团及某龙公司连带赔偿原告75.6万余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对于多方过错下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及承担,应结合交通安全立法目的和侵权制度功能,综合考虑各方过错程度及各自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
首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主要特点是基于机动车的“优者危险负担”原则设立交强险制度。交强险设立目的是为了分散机动车运行带来的社会风险,故其覆盖范围应为交通事故内部投保机动车所造成的损害部分,而不应包括其他主体如第三方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
其次,侵权责任制度除保护和救济受害者外,亦有制裁和预防加害者的侵权行为的功能。如果交强险即可覆盖全部损失,不仅受害方无需承担自身过错导致的责任,第三方也无需为一般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这不利于督促公众遵守交通规则、维护交通秩序,也不利于引导施工方注意安全保障义务。
最后,法院贯彻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才能更好发挥法律的评价和引导功能。因此,确定侵权责任应综合比较各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因素,合理分配各方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