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流程简介
一、 审理程序
1、民、商事、行政案件
当事人提起诉讼→立案庭审查
处理结果:①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可上诉)
②决定受理→通知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移送民商事审判庭、人民法庭、行政审判庭审理
2、刑事案件(含自诉)
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自诉→立案庭审查
处理结果: ①退回检察院
②不予受理
③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自诉案件)
④决定立案→移送刑事审判庭审理
二、执行程序
当事人提出申请→立案庭审查→批准立案→移送执行局执行
三、上诉、申诉程序
1、当事人提出上诉→审判业务庭审查→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当事人提出申诉申请→立案庭受理复查
处理结果 ①通知驳回
②申请成立→批准立案→移送审判监督庭审理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