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立案材料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11-15 18:00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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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起诉状原件,需提交被告人数+1份,由原告签名或盖章。

  2、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仅需提交1份,其中: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身份有关材料,

  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查询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当事人为涉外、涉港澳台主体时,需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认证的主体材料。

  3、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材料,如果当事人有委托代理的,需提交委托代理手续。仅需提交1份。

  4、证据材料,包括案件管辖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案件有关证据材料。需提交复印件被告人数+1份。

  5、证据材料清单,列明提交材料的名称、页数以及份数、是否原件或复印件。

  6、送达地址确认书,详细列明各方当事人的联系地址以及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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