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韩佩珊,女,199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8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21年9月10日被逮捕,于2021年12月3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1年12月2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作出(2021)粤0306刑初4148号刑事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韩佩珊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罪犯韩佩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8日作出(2023)粤03刑终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罪犯韩佩珊于2023年10月8日以处于哺乳期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韩佩珊于2023年1月7日在深圳市南山区妇幼保健院生育一名女婴,其哺乳期从2023年1月8日起至2024年1月7日止。
罪犯韩佩珊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适宜收监执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的规定,拟决定对罪犯韩佩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韩佩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深圳市南山区司法局。
现决定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反馈到我院刑事审判庭。
公示时间:2023年10月20日-2023年10月22日
受理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755-29997713,29997757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建安一路3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