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打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犯罪,警示广大驾驶人员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杜绝危险驾驶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宝安法院审理查明,四宗案件被告人蔡某某、史某某、周某某、林某某,均于今年12月酒后驾驶轿车在公路行驶,行驶过程中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四名被告人血液中均检出乙醇,其含量分别为蔡某某202.9mg/100ml,史某某131.5mg/100ml,周某98.8mg/100ml,林某某305.1mg/100ml,乙醇含量均达到醉酒标准。上述事实,四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宝安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史某某、周某某、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四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史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其中,被告人蔡某某醉酒程度较高,在量刑上作一定考虑,依法判处被告人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林某某醉酒程度较高且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量刑上作一定考虑,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宝安法院高度重视此类案件的审理,采用快速审理机制,自今年5月1日醉驾入刑至今,共受理醉酒危险驾驶案111件,已宣判108 件。继公开宣判深圳市首宗醉驾入刑案件后,此次宝安法院进一步用案例释明法律,教育群众,发挥了良好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