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宝安法院审结非法行医案件20宗,其中2007年审结11宗,涉被告12名,因非法行医致死13人(含3名胎儿),致残1人;2008年审结9宗,被告10名,因非法行医致死11人(含2名胎儿)。案件数量虽然不多,但死亡率高,危害极大。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分析,宝安法院发现当前辖区内非法行医行为出现了三个明显转变。
一是非法行医主体由江湖游医为主转变为以受过一定医药专业教育的无证医生为主。上述20宗案件,仅有4宗案件的4名被告人为江湖游医,其余16宗案件的18名被告均为受过一定医药专业教育的无证医生,且多为近年毕业的医药院校毕业生,有些还是具有医师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非注册医师。这些人毕业于各类医药院校,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容易取得患者的信任,但由于缺乏临床经验,又容易引发伤残甚至死亡事故。
二是非法行医场所由无牌诊所为主转变为以正规药店为主。上述20宗案件的非法行医场所,有8宗为无牌诊所,1宗为工厂内设医疗室,其余11宗为正规药店。非法行医者以正规药店为掩护,身兼售药员和医生双重身份,隐蔽性极强,同时也更容易取得患者信任。
三是非法行医地点从偏僻的城乡结合部转到街道繁华地段。由于有了隐蔽性更强的正规药店掩护,非法行医地点也开始从偏僻的城乡结合部逐渐转到街道繁华地段,以招揽更多的生意,赚取更丰厚的利润。
宝安法院认为,非法行医行为的三个转变,给当前治理非法行医行为提出了新的挑战,为有效打击非法行医,应对当前治理非法行医的对策进行适当调整。
一是惩处对象要从非法行医直接责任人为主,调整为非法行医直接责任人与药店经营者并重。上述发生在正规药店的11宗非法行医案件,仅有2宗案件将药店实际经营者与非法行医直接责任人被共同追究刑事责任,其余9宗案件的药店经营者甚至没有被起诉。药店经营者用较为低廉的待遇,雇佣无证医生从事非法行医,获取了巨大利益,却不用对非法行医造成的损害承担刑事责任,背离了谁受益谁担责的法律正义。
二是治理方式应从以集中整治为主,调整为集中整治与日常化的检查并行。声势浩大的非法行医集中整治行动,固然可以对非法行医行为产生强大的震慑。但这种阶段性的集中整治行动,对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的正规药店的震慑作用非常有限。而且,在正规药店进行非法行医者角色往往介于售药员与医生之间,能够借助药店的掩护,随时实现角色转换。日常化的突袭检查,则可以让这些药店和非法行医者付出更多的经济成本,承受更重的心理压力,从而产生更好的治理效果。
三是惩罚方式应从经济、刑事制裁为主,调整为经济、刑事制裁处罚和从业资格制裁相结合。当前对非法行医责任人的惩罚,对直接责任人以刑事制裁为主,对药店经营者则以经济制裁为主。相对于非法行医赚取的暴利,这种惩罚方式的威慑作用十分有限。对于违反行业法规的行业内人员或企业,处予取消其从业资格的制裁,就是切断了其再次敛财的途径和资格,现实性更强,对医药行业也不例外。但当前仅在《执业医师法》中对因受刑事处罚的当事人处予取消从业资格的处罚,而且时间仅限于两年。这样的规定显然不能对非法行医责任人产生足够的威慑。
四是治理手段应从打击处罚为主,调整为打击处罚与合理引导相结合。医药专业毕业生走上非法行医之路,有不少是迫于就业和生存的压力。对他们采取单一的打击处罚,并不符合社会资源最大化的道理。毕竟国家培养一个医药专业毕业生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卫生部门应当一方面打击其非法行医行为,另一方面引导其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要求,考取医师资格证书和职业证书,并拓宽就业渠道,使他们有可能成为合法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