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深圳首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在宝安法院审结完毕,宝安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
宝安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达人民币208596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许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许时军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今年年初,为了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刑法修正案(八)将“不支付劳动报酬”正式入罪。春节将至,正值劳动纠纷发生的高峰期,宝安法院对深圳市首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宣判,有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逃匿欠薪违法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