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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法院宣判深圳首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信息提供日期 : 2012-01-09 16:18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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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深圳首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在宝安法院审结完毕,宝安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 2011218,被告人许某承包了上海鲁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强公司)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某工程工地的劳务分包工作。后被告人许某雇佣周某、陈某等几十名工人实施该工程。在工程实施期间许某多次以支付工人工资为由从鲁强公司领取人民币359000元,但仅向工人支付部分工资。630日,许某突然关闭电话逃匿。后经核算,被告人许某逃匿时尚欠47名工人工资208596元。案发后,鲁强公司垫付了上述工人工资并报案。 824,被告人许某被惠州市警方抓获。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劳动管理办公室、光明新区公明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光明公安分局向被告人许某追偿工人工资。光明公安分局责令被告人许某支付工资,许某表示不支付。

宝安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达人民币208596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许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许时军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今年年初,为了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刑法修正案()不支付劳动报酬正式入罪。春节将至,正值劳动纠纷发生的高峰期,宝安法院对深圳市首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宣判,有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逃匿欠薪违法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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