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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审结一起涉黑案件 黄海坤等九名被告人被判刑

信息提供日期 : 2009-11-13 11:17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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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1112 ,宝安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首要分子被告人黄海坤因犯领导、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骨干成员被告人莫东华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刘富春、朱少翩等其余七名被告人因分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六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判处罚金共计2 000 元。

我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海坤,男,1962829日出生,汉族,文盲,中国香港人。

被告人莫东华,男,198111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深圳市人。

被告人刘富春,男,19873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大竹县人。

朱少翩、薛山、李思立、张达海、黄聪、劳秀群等6名被告人,5名为男性,1名女性,年龄在2245岁之间,其中广东籍3人,河南、湖北、江西籍各1人,汉族5人,土家族1人,初中文化程度4人,小学和中专文化程度各1人。

2002年起,被告人黄海坤自称是香港黑社会组织水房帮的成员,并以此为旗号,在宝安区上合村发展成员。先后纠集了陈友烈、阿鸡等人,以封“利是的形式拜黄海坤为“大哥”,薛山则拜陈友烈为“大哥”,朱少翩则拜“阿鸡”为“大哥”,共同结成非法组织,从事放高利贷赌外围马等违法活动,并将获取的非法所得用于维持非法组织的运作。2004年5月,黄海坤、陈友烈、李思立等人因涉嫌抢劫被抓捕,后陈友烈等人因非法持有枪支被判处有期徒刑,黄海坤等因证据不足被释放。其他组织成员则大多离开。后黄海坤继续招揽人员,被告人莫东华、朱少翩、薛山、李思立等人成为黄海坤的直接小弟。莫华东又纠集被告人刘富春、张达海、黄聪等人为其马仔,刘富春、张达海、黄聪等人下面还纠集了诸多人员为马仔,共同组成了骨干成员稳定,组织层级完善的非法犯罪组织。该组织长期盘踞宝安西乡上合一带进行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以非法经营六合彩,放高利贷、敲诈勒索等手段,聚敛财富,稍有不从或反抗者,便施以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暴力手段,或以暴力为威胁加以恐吓,以达到迫使他人就范的目的,多名当事人迫于该组织的淫威,背井离乡,长年躲藏在外。

自2004年5月至2007年7月间,该组织成员实施了对被害人李某的绑架犯罪行为,以此为要挟,向李某家属索要赎金人民币100万元;实施对被害人黄某的非法拘禁犯罪行为、多次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被害人;实施了抢劫被害人张某、杨某人民币8万元的犯罪行为;实施了对被害人罗某的故意伤害行为,致被害人十级伤残;并实施了发放“高利贷”、赌“外围马”、非法经营“六合彩”,以肆意殴打、威胁、逼迫方式追债的一系列一般违法行为。

我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海坤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生活、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莫东华等七人参加黑社会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黄海坤非法关押、殴打被害人,又以此为要挟,向被害人亲属索要赎金,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黄海坤、朱少翩等四人非法控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黄海坤、莫东华、刘富春、朱少翩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相要挟,逼迫被害人交付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富春等二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综上,被告人黄海坤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莫东华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朱少翩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富春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其余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

对上述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进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是主犯的,依法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是从犯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过,认罪态度较好的,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少翩等三人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时未满十八周岁,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从轻处罚,遂依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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